[导读]本文是《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原文,来源于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属于公共服务类资讯。原始文档及附表可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或下载。
在江西省中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2021年10月8日,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继续有效和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农作物是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负责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
第七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水稻专业委员会和旱作(玉米、大豆、棉花)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八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外省或国家已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品种名称必须与外省或国家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一致。
(六)已完成2个生产周期以上、每年5个点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
第十一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转基因棉花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五)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标准样品,标准样品一式两份,分别交农业农村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和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四条 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负责全省品种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协助负责辖区内的品种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第十六条 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组织实施。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应当充分听取品种申请人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试验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客观、公正鉴定参试品种,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总结,对品种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品种试验材料及数据保密。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点不少于5个。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
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确定的对照品种应当及时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等。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应当会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第二十三条 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应当组织申请者代表参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收获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和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45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一)在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
(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三)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当不少于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一个试验联合体。
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备案,符合条件的纳入试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
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测试方案报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第二十七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试验程序后提交申请材料。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备案。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农业农村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前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九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交的品种试验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核,达到审定标准的,通过初审。
第三十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在江西农业农村厅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公告前,由省农业农村厅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审定编号为:赣审+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四位数。
第三十五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七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环境友好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
第四十条 通过其他省审定的品种,与我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按照规定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备案时,引种者应当填写引种备案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试验点数量与布局应当能够代表拟引种区域。引种者应当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等内容。公告号格式为:(赣)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年号,第二个“X”为序号,序号为三位数。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四十四条 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江西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江西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不按照试验方案执行、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试验品种、田间管理不到位、试验质量差、不及时报送年度试验总结的试验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试验经费、取消承试资格等处罚。
对弄虚作假的试验承担单位,一经查实,取消承试资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十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试验经费,列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五十二条 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和联合体组织开展试验的品种,不再参加江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与植保植检处组织的相应区组品种试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江西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江西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赣农发〔2005〕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1/10/13/art_55664_3685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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