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6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闲置土地的通知》文件发布。那么,湖北的闲置土地怎么处理,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且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催告仍未动工开发的,按照闲置时长依法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
1、收取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因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处置方式。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监督转让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适用于闲置原因消除后土地使用权人有意愿继续开发的情形。对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动工开发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同时明确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调整土地用途
适用于使用权人有意愿按照新用途或规划条件继续开发的情形。除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约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核算土地价款。
3、土地置换
适用于闲置原因不能消除,但使用权人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有意愿继续开发的情形。置换地块原则上应满足“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要求,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监督转让
适用于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但可以引入其他企业继续开发的情形。原土地使用权人短期无法落实项目而有意向转让闲置土地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原用途的情况下,可采取监督转让方式处置,但要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到期未开工建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内容。
5、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适用于上述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以及使用权人不同意其他处置方式的情形。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依法整体或者分割有偿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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