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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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县(市、区)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审核;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审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进度、质量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依据县域农田建设规划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报账资料的收集、审核,具体实施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相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项目区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项目区要具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条件,水源应有保证,防洪应有保障,排水应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完备;

(三)平原地区、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原则上应按灌区和流域统筹规划,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规模开发,整体推进。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或同一行政区域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几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四)坚持集中连片原则,结合地方实际,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和规模。鼓励各地在确保完成新增建设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对未达标的历史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

(五)禁止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还湖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条申报的农田建设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勘察和测绘的基础上,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农田工程现状、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水源论证、达到效益预期的建设方案、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建后管护及有关图纸等。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对防洪要求高的单项工程,应由具备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图纸(册)、概算书、相关承诺附件等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和年度任务,组织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并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作。评审专家应从省、市两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省级专家至少一人。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二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全省年度农田建设任务,采取综合因素法进行任务分解,下达县级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批复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汇总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谁审批、谁调整、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项目调整或变更审批。当年财政投资累计调整(变更)资金额度200万以下的,由所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当年财政投资累计调整(变更)资金额度200万(含)以上的,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协调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县(市、区)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乡镇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七条市(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田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农田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九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市(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鄂农发﹝2019﹞27号)对各项目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项目工程建设开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情况及建设方案在受益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式样见附表一);工程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务公开网上公示。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建设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采用百分制考核(验收评分表见附表二),主要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管理、资金落实与管理、建后管护机制和工程效益发挥等情况。项目验收评分作为绩效考评依据,项目验收评分85分以上为优良,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应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二十七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严重工程缺陷且整改不到位、且存在以下行为的项目,不予验收,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调减下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投资规模。

(一)建设项目未完成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效益未达设计要求的;

(三)对农田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及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等监督检查部门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应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签订管护合同、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并积极探索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农田工程运行管理应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坚持“良田粮用”原则,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省农业农村厅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对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示牌(附表样式)

2.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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