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经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等。
(二)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赁期5年以上(流转期限内无转包)。从事种植业,粮油作物耕种面积20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存栏200只以上,奶山羊存栏200只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4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
(四)示范带动作用强。与一般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五)其他条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实际生产中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且已经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按程序逐级推荐,但比例不超过全县示范家庭农场总数的10%。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主要体现第五条要求内容);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四)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七)其他优秀或先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评定1次。通过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省农业农村厅评定等程序确定。
第八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示范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复核推荐。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县级推荐申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四)评定颁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意见,并通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命名为“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复核、推荐、监测和日常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评定及监督指导。
第十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2年组织监测1次。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开展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省农业农村厅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证书作废,降为原层级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
(三)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监测不达标、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五)出现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二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原陕西省农业厅制定印发的《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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