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是《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原文,来源于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属于公共服务类资讯。原始文档及附表可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或下载。
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强科学施肥技术成果应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长江办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肥问题和我省整改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方肥是指按照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的农作物施肥主推配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针对性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造粒工艺加工而成,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三条 省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油料等主要农作物施用的配方肥;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承担的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任务,按照省对市县(不含宁波市)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120元/吨、二类地区75元/吨的标准进行测算分配,实行“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用于支持配方肥推广应用。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激励支持推广施用配方肥和按方施肥的补贴政策,统筹利用中央、省和地方扶持政策支持配方肥推广应用,并落实配方肥销售激励措施;同时将必要的取土测土、试验示范、质量检测、台账建设等经费纳入当地预算,切实推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落地见效。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纳入补贴的配方肥品种、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程序、质量监管措施等,细化组织管理、工作措施和绩效监管,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持续推进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科学制定并发布当地作物施肥主推配方,推广应用“浙样施”,指导精准科学施肥,宣传、引导、鼓励种植主体自觉购买施用配方肥,提高施肥效率。
第七条 供肥企业[含农资批(零)企业,下同]都可根据当地发布的主推配方,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配方肥,满足主要农作物生产需要。所销售的配方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记录,免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做好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指导供肥企业落实化肥实名购买制度,建立配方肥实名购买台账;种植主体应按照定额制施肥要求,建立施用作物、面积、施肥量等信息台账,推进“肥药两制”改革。
第九条 各级应建立配方肥推广及补贴台账,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各行政村建立配方肥应用主体、数量、补贴金额等清单,并经村级层面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乡镇政府核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抽查核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拨付所需的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应用“浙农优品”(肥药实名制购买系统)等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实名购买,建立电子台账,实现配方肥购买、施用、补贴等台账闭环管理。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供销等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使用全过程闭环管理,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省里将不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抽查,适时通报各地落实情况。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绩效和监督抽查结果与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相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依法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配方肥推广应用调查统计制度,跟踪调查配方肥推广应用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种植主体意见,开展配方肥推广工作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产品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补贴肥料产品目录,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配方肥补贴政策:
(一)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将配方肥补贴指标作为指标买卖或变相套购享受补贴导致肥料外流的;
(五)供肥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做好实名购肥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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