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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和水产优良品种选育推广,提高原良种质量、生产管理和供给水平,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种、良种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和复查合格的水产原种、良种场。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构建和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工作,组建省水产原良种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和建立专家信息库。省专家委负责全省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指导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工作,省专家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省专家委日常工作。各市(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行署)水产原、良种场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区)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经验收合格的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有效期五年,以省农业农村厅发文日期为准。到期前需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重新发文确认资格。申请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单位,原则上须取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满两年。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持续加大水产原、良种场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配备力度,增强科技、人才支撑与管理能力,提升保种选育运行和优良品种繁育生产推广水平,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支持,并将其纳入水生动物病害测报、重大疫病监测、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监测等工作范围。鼓励政策允许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单位,创建运营水产原、良种场。
第二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主要任务
第六条 水产原种场任务。加强与技术依托单位协同合作,开展我省具有经济价值的珍稀、濒危、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特别是寒区抗逆性强、生长期短、品质优良的水产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和保存原种活体资源。按照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水产良种场和增殖放流站等单位提供原种亲本。
第七条 水产良种场任务。加强与技术依托单位协同合作,利用原种种质资源,开展育种关键技术研发和新品种(品系)选育,积极向国家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申报新品种审定。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存和培育良种,重点繁育推广国家审定的品种,加强“育繁推”一体化建设,为苗种场等单位提供良种亲本。
第三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
第八条 环境条件要求。原种场应建设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应建设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生态环境适宜于原种、良种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水源充足,建有较为完善的排灌系统,水质良好、无污染,符合国家渔业养殖用水标准;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电力、通讯便利;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第九条 组织管理要求。原、良种场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5年以上;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知识,并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不低于8%、15%和30%。与市(地)级以上实力较强技术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的遗传育种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生产设施要求。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面积规模和生产能力条件,根据繁育种类个体大小、生态学特点和生产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繁育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并按水生动物繁育生物学要求配备相应的产卵、孵化和培育等设施设备。隔离保种设施完备。保种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发塘池、鱼种池、越冬池、产孵车间等必要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第十一条 设施设备配套要求。具有与亲本培育和苗种繁育生产能力相适应且运转正常的运输、供水、供电、增氧、调温、应急、污物清理、废水处理、无害化处置等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柜)、资料室(柜)、饲料库、药品库、生产用工具库等。实验室具备开展水质测定、水生动物测量解剖、质量安全抽检等基本项目工作条件;档案室(柜)能够容纳原良种生产的档案资料、标本等;资料室(柜)提供的专业书籍、期刊及查询设备等,能够满足员工获得专业知识的需要。
第十二条 生产管理要求。建立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较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原良种来源清楚,记录资料完整准确。定期进行生态环境、形态、生长、生理、生化和遗传性状的种质测定。按照相关标准、生产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使用的饲料、药品等投入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生产、用药、销售等记录完整,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要求。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3年以上,水产原良种实际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的60%以上。注重开展生产性能对比试验和收集用户反馈信息。经营状况良好,品牌意识较强,产品知名度较高。
第十四条 生产效益要求。品种推广应用达到一定的养殖面积。原、良种场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附表1)。
(二)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内设机构、发展历程、经费来源、建设规模、竣工时间、主营范围、资产总值等。各级政府及部门批准投资建设的,还需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场区基本情况。地理位置、水源、气候、自然灾害等情况;场容场貌、场区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设备、仪器设备以及智能生产、办公自动化等情况;实验室、档案室(柜)、资料室(柜)等建设情况,仪器设备对照单;水域、土地、主体设施产权或使用权情况。
(四)技术支撑。管理、技术、生产等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相关技能掌握程度、所从事岗位);员工培训情况;与长期技术合作单位协议执行情况等。
(五)技术方案。书面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原良种保种选育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等。
(六)生产管理及经营状况。申请水生物种(品种)亲本来源、群体规模、保种隔离情况;申请水生物种(品种)近三年亲本、后备亲本培育生产和推广应用、取得效益等情况;其他品种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等。
(七)工作总结。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总结。
(八)证明材料(提供完整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等);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利用,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4.经国家或省级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水产原种、良种种质检测报告,或水产原种、良种供给单位提供的种质检测报告;
5.水质检测报告;
6.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7.年度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
8.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9.年度财务状况表;
10.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11.用户反馈信息材料;
12.场区平面图;
13.县、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意见转报函(文件);
14.其他相关材料(如成果证明等)。
第十六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符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查及上报。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单位进行认真筛选与现场检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格式要求进行严格初审与把关后,报送市(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市(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应深入申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秘书处(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三)初步审核。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将申报材料递交省专家委。
(四)综合考评。省专家委主持并邀请有关科研、教学、推广及行政单位的人员,组成5人以上验收工作组,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式综合考评。验收工作组全体成员根据《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评分表》(附表2)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考评综合得分超过80分(含)为合格。首次验收不合格单位应根据验收工作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
(五)审核、公示及结果公布。合格单位经秘书处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并在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命名为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命名方式为“黑龙江省+市(地)名称+县(市、区)名称+品种(种类)名称+原(良)种场名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按照验收工作组及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科技和管理水平,更好发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作用。
(二)主动向社会承诺,保证水产原种、良种质量。积极申报和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配合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水生动物病害测报、重大疫病监测、质量安全监测等工作。
(三)每年11月底前,向秘书处报告水产原、良种场经营和水产原、良种生产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
第十八条 资格复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在资格期限届满前两个月通过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向省专家委秘书处提出复查申请,报送复查材料。省农业农村厅按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程序组织对申请复查单位的基本条件(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综合考评。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单位,可以逐级向省专家委秘书处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暂缓期内由省农业农村厅终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第十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终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由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一)调整产业结构,已不再从事水产保种、繁殖、育种生产的;
(二)场区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不符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条件与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四)定期复查不合格或期限届满前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省农业农村厅终止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加强市县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
2.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评分表
下载附表: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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