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家乐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家乐规范发展,提升经营服务质量效益,有效保障安全运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农家乐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等级认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托乡村资源,以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设施为经营用房,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条件,业主参与服务接待,提供“吃农家饭、住农家屋、看农家景、干农家活、购农家物、享农家趣”等服务,经商事登记的小型经营实体。
第四条 农家乐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次,用五角星“★”标识,等级越高,表示农家乐的服务条件与质量越好。
第五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认定、动态监测”原则。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家乐等级认定工作,具体实施五星级农家乐的认定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农家乐等级认定工作,具体实施四星级农家乐的认定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农家乐等级认定工作,具体实施三星级及以下农家乐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采用数字化方式,省农业农村厅搭建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该系统开展农家乐等级认定、动态监测、经营服务信息发布推介等,农家乐依托该系统开展等级申报、信息报送、台账管理等。
第七条 各地推动农家乐等级认定结果、监测情况与推介宣传、指导服务、政策扶持等紧密结合。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所需相关证照;
(二)取得合法证照后实际营业一年以上;
(三)符合《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DB33/T 699)设定的基本要求和相应星级标准要求;
(四)近三年未因治安制度不落实导致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无重大有效投诉;
(五)申报五星级农家乐的,原则上需要获得四星级二年以上;申报四星级农家乐的,原则上需要获得三星级一年以上;三星级及以下等级农家乐可直接申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农家乐注册或登录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供相应材料。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对申报材料,并实地核查后,对符合三星级及以下星级条件的农家乐确定认定等级,将具备四星级以上(含)标准要求的农家乐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
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核查情况,确定四星级农家乐,将具备五星级标准要求的农家乐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等级认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五星级农家乐程序:
(一)对申报主体相关材料进行形式核对;
(二)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成立认定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对标检查、评分;
(三)根据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情况、认定小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分和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结果;
(四)拟认定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五星级农家乐。
第十二条 四星级及以下等级农家乐认定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参照五星级农家乐认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认定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参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制定,并体现在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一星级、二星级农家乐认定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工作进行检查,若有不规范等问题,将责成其取消已认定的结果。
第十五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设计,根据相关等级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线颁发,有效期为三年。农家乐自行下载专属的等级认定证书。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六条 星级农家乐实行年度监测、三年复核制度。
第十七条 农家乐应按相应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参加年度监测,及时提交相关数据、完善信息。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区域内农家乐的服务指导,推动其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农家乐相关数据互联共享,建立健全农家乐红、黄、绿分色预警机制,不定期开展运营情况指导。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认定等级的农家乐降一等级:
(一)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年度监测的;
(三)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
(四)出现其他应当降级的情况。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认定等级的农家乐取消相应等级;未经认定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一)因治安制度不落实导致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件。
第二十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三年期满后,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标准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自行下载新的农家乐等级认定证书;对复核不合格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降低等级。
第二十一条 被降低等级的农家乐,如重新申报等级认定,参照第八条执行。
被取消等级的农家乐再行申报认定的,不能高于原认定等级。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发生法人更换、名称变更、服务类型变化以及其他影响等级认定结果的情况,应在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中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对确认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农家乐规范使用等级认定证书,加强日常监督。未经等级认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等级认定证书进行广告宣传、招揽游客等服务经营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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